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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技工学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6-04    浏览量:1308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技工学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鄂人社规[2011]4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5.23 

【实施日期】2011.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技工学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鄂人社规〔2011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加强全省民办技工学校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全省民办技工学校管理的意见


  民办技工学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制教育的技工学校。为促进全省民办技工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现就加强全省民办技工学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规范审批管理

  (一)合理规划布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技工教育发展的需要,鼓励行业、企业以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投资技工学校,建立多元化的办学体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县(市)级行政区域内已设有技工学校、市(州)级行政区域内技工学校达到一定数量的,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民办技工学校。

  (二)明确审批权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设立民办技工学校一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及社会组织或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的,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的,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受理后,组织专家组进行资质评估,出具评估意见,按程序审批。

  (三)严格设置标准。民办技工学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学校办学规模应与办学能力相适应,在校生规模应在600人以上。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应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学校独立建制,校园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6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2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600平方米,有满足教学基本需要的实习实训设备、设施;图书室、阅览室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图书(含电子图书)藏书量不得少于3000册(套),专业书籍不得少于图书总量的50%;体育活动场地不得少于1600平方米,体育设施器械基本齐全。

  (四)加强资质评估。省职业培训技术指导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对申办技工学校有关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评审和实地考察,依据国家和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提出考察评估意见。每次参与实地考察评估的专家组成员不能少于5人。

  二、加强教学管理,保障办学水平

  (五)实行专业设置备案。民办技工学校的专业设置要符合市场需要,具备必备条件,规范专业名称,突出办学特色。专业设置由学校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自主确定,报省职业培训技术指导机构备案;设置《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范围外的专业,须经专业论证,并报省职业培训技术指导机构审核备案。专业设置的名称、学制、层次必须严格限定在办学许可的范围内。

  (六)严格教学计划大纲制定与执行。民办技工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专业教学计划大纲组织教学,可根据实际情况在30%比例内对教学内容进行调整。国家和省尚未颁发统一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学校要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省职业培训技术指导机构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规范教材使用。民办技工学校要统一采购使用部(省)统编教材。国家和省没有统编教材的,学校可以按教学大纲要求选用教材,报省职业培训技术指导机构备案。要把教材的使用作为考核技工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与学校达标升级、评先表彰、质量评估、诚信评定等挂钩。

  (八)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与开设专业和课程相匹配、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民办技工学校聘任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  》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学校要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制定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省职业培训技术指导机构要加强对民办技工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做好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参与教师职务评审,不断提高教师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九)积极开展教研教改。民办技工学校要以提高教学质量水平为核心,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研究活动并形成制度;要以学生能力培养为中心,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创新;要注重积累教研教改成果,活跃教学业务工作氛围。

  三、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学业考核

  (十)做好学籍注册登记。民办技工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招生,登记入学,依法建立学籍和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学员学籍管理档案。民办技工学校要在新生报到后及时到主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新生学籍注册手续,并将学籍注册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学管理机构备案。学生退学、休学等学籍变动情况要按要求及时备案。

  (十一)实行双证书制度。民办技工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制度,组织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的考试抽查,建立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登记档案。学生学习期满考试考核合格后,民办技工学校要将考试考核成绩报主管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学管理机构审核签署意见,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教学管理机构)颁发毕业证书。同时按照考培分离原则,组织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规范财务管理及经费使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十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办技工学校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金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报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学管理机构备案。

  (十三)加强收费管理。民办技工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在学校显著位置和招生简章上进行公示。要制定学生学费退费办法,并与学生签订有关协议,按照学费退费办法和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学员退费等问题。

  (十四)改善办学条件。民办技工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鼓励与企业合作,多渠道募集资金,加强教学场所和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更新教学设备设施,采用先进教学手段,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和学生学习生活环境。民办技工学校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五、加强管理和服务,促进办学质量的提高

  (十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与评估督导制度。民办技工学校要建立健全课程管理和实施情况评价、教学质量监控和水平评价制度,加强教学过程和教学结果考核评价。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学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和督导,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督导结果。

  (十六)完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及工作报告制度。民办技工学校要按照批准事项招生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客观、真实、准确,详细注明招生专业(工种)的名称、学制、层次、课程设置、收费标准等内容。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须报主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学管理机构备案。各民办技工学校要分别在每年715日和次年元月15日前,向主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教学管理机构报送工作情况和相关报表。

  (十七)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教学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民办技工学校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及时整改;对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严重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要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十八)切实落实民办技工学校各项待遇。保障民办技工学校在法律地位、建设用地、税收优惠、金融信贷、评选表彰、认证升级、项目招标、教师学生各项待遇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民办技工学校,引导求学者向优质民办技工教育资源流动。支持基础条件好、办学行为规范、资金投入大的民办技工学校做大做强。